位于黄石龙渡村的鳌头社,创建于唐代,迄今虽逾千年,但积淀其中的唐以降历史信息仍蕴藏至今,未被漫长的沧桑岁月所磨灭,也不被动荡的年代所销毁,犹如一块储藏着丰富信息的沉积千年化石,默默地等待着人们前来识别与寻迹解密。
一、解密该社创建的缘由、社的性质及其当时社人在社中活动的状况
在鳌头社中能反映唐以降历史信息的有三处:一是隐藏在屋梁上的铭文之中;二是隐藏在柱联之中;三是隐藏在所祭祀的各神祗及其尊号名称之中。
鳌头社殿的屋梁上有二处铭文记载可作查寻的线索:“唐 明经 国子监 林才伍 捐地柒分玖厘叁毫”和“丝杭 黄元焰 捐地玖分柒厘叁毫”。此铭文记载,透露给我们的是这样的一个信息:这个社创建于唐代,当时是由本村的一位在国子监任职(现任或曾任)的官员和一位大户各自捐出自家田地,作为该社庙的建筑用地。
当时为何要建社?社庙建了之后,社民们在社中有何举动或活动?要弄清这些问题,这得从先秦至唐时期“社”的沿革谈起。
古人因为土地滋育万物,是人类赖于生存的基础,所以要立社祭祀,祈求丰年。在先秦时期,社一般是国君祭祀的场所,如甲骨文有殷王于社祈年求雨的记录;《诗经》中也有西周时用粮食、牺牲祭社祈求甘雨和丰收的篇章。此外,国家发生重大事变还要结盟于社,社更成为公众活动的中心。至秦汉时期,中央、郡国、县、乡、里各级行政机构都立有社。乡以上的社由政府设置,官府致祭,里一级民间中社可设可不设,一般不强调。唐一建国,就下诏强调社祭,即是令民间普遍立社,强调在里一级的基层乡村建立社,这就是“里社”(后来有些村也立社,称“村社”)。里社一级是由村民自己组织建社庙并祭祀,祭祀是在每年春二月、秋八月上旬的戊日举行,称社祭。祭后,社民(后因避唐太宗李世民讳,改称为“社人”)就在社下宴饮并举行奏乐之类的行乐活动,费用由全里社人分摊。
由上述社的沿革可知,该社既然是创建于唐时,那么建社的缘由就是因当时朝廷下诏强调立社的。创建鳌头社时,社庙的用地是由当地人捐出的,说明不是由政府拨款购置的。同时,捐地者中有官员,也有大户,说明建社乃是由村中的有权势或有财富的人(一般称为乡绅)组织的。从这二点来看,当时的社应是属于上述所说的“由当地居民自行组织的”,其性质是为乡以下一级的里社。
立社之后,一件最为重要的大事,就是举行社祭活动。社人在社祭活动的概况,在鳌头社一对柱联:“社占鳌头年宴戊 地分龙脉岁添丁”中透露得很清楚,即是联中的“年宴戊”,真实地反映了当时该社在每年春秋二季上旬“戊日”社祭后举行欢宴的状况。
二、解密唐时里社建筑用地的规制
古代对用于祭祀场所的坛、庙等建筑物,都是有严格的建筑数目要求,即是按照古代所讲究的礼制要求,不同用途的建筑就要按各自不同的“规制”数目来建造。如祭祀孔子的山东曲阜孔庙,其建筑规制是按皇宫之制,即是院落和门屋的数量采用“九五”之制,即九进院落,五重门屋。主殿大成殿面阔九开间,进深五开间,暗合“九五”之制。又如仙游宋时所设的社稷坛,其制是坐北向,东西各2丈5尺,南北如之,高3尺,四出阶各三级,坛下95尺,东西南北各5尺,瘗坎在西北,以垣绕之。
同样的道理,鳌头社初建之时,社庙也是按一定的规制数目来建造的。从鳌头社殿的屋梁上二处的捐地铭文记载可知,林才伍和黄元焰捐地总面积为1亩7分6厘6毫,这就是用于建造社庙用地的具体数目。或许有人会觉得奇怪,社庙用地为何会细算到“毫厘”尺寸的地步?这就是由于规制之所致,不能过大,也不能过小。即是说,这个总面积便是当时里社一级社庙的规制用地的面积数目。以后各朝代的重修,都没有逾越这个面积数目,乃至如今。 (未完待续)(吴松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