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天气预报:
公众聚集场所开业需消防验收
【发布日期:2009-07-10】 【来源:本站】 【阅读:次】

【帮你问】

公众聚集场所开业需消防验收

荔城区西天尾镇郑先生拨打本报服务平台热线:他想开办一个公共娱乐场所,询问要报消防审批吗?

市公安消防支队:根据《消防法》第十五条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负责办理其消防验收行政许可或备案抽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时报记者)

分享至: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