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受骗后是否有权要求双倍支付购房款
市区王先生拨打本报服务平台热线:2003年4月,他从某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当时,该房地产公司承诺在六个月内办完房屋所有权证。后由于该楼配套设施不合格等原因,至今未能拿到房产证。前不久,他从内部渠道获悉,早在2002年11月,该房地产公司就将该房屋抵押给某银行,而购房时,房地产公司并未将此告知他本人。他询问是否有权要求双倍返还购房款。
戴志军律师:根据王先生反映的情况,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纠纷问题。依照法律规定王先生有权要求房地产公司双倍支付购房款。理由如下:
2003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据此,房地产公司的行为,符合上述第(二)项所规定的情形,故该房地产公司除了应赔偿你因此所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外,还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另外支付给你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款。 (时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