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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发布日期:2009-07-17】 【来源:本站】 【阅读:次】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秀屿区埭头镇林先生拨打本报服务平台热线:他说,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若驾驶者有一定的责任,则需给对方当事人进行赔偿,赔偿内容包括哪些项目?交通事故赔偿有哪些标准?

唐志峰律师:交通事故赔偿内容一般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

医疗费:实际治疗所需费用,凭医院票据支付。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交通费:受害人应当提供相应的交通费用的发票。

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times;实际住院天数。

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一般伤害未构成伤残等级的一般在1000元至5000元之间酌定;构成伤残等级的,一般在5000元至80000元之间酌定;死亡的,一般在50000元至80000元之间酌定。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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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2009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根据统计局2008年统计数据,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0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费用标准通知如下:
一、我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死亡、残疾赔偿金)为17961.45/年;
二、我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被抚养人生活费)为12501.12/年;
三、丧葬费11141.5元/年;
四、农民人均可纯收入(死亡、残疾赔偿金)为6196.07元/年;
五、农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被抚养人生活费)为4661.94元/年;
六、职工平均工资:22283元/年。 (时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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