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由知多少?
涵江区白沙镇村民柯先生拨打本报服务平台热线:他是一名果农,儿女(儿子26岁,女儿23岁)都到谈婚论嫁的年龄,每一次提到儿女的婚事时,都被打住,儿子和女儿都说现在的婚姻是自由的,不要让父母操心,自己可以作主。柯先生说,看着儿子和女儿越来越懂事,很高兴,但是,谁家父母不希望自己的儿女早些成家立业?焦急中的他询问现在的婚姻到底有多自由。
回音:俗言道:“男大当婚女大当嫁”。但是现在追求晚婚的年轻人越来越多,这已成为许多父母的烦恼事。为此,面对家庭婚姻之事,父母和子女要多些交流,相互沟通,排除代沟,达成共识。
婚姻自由作为婚姻法的首要原则,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他人的强制和干涉。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自由是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前者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后者是婚姻自由的必要补充,没有离婚自由,就根本不会有真正的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具有如下法律特征:首先,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必须由当事人自己个人决定。婚姻自由是对封建社会包办买卖婚姻斗争的产物,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表现,也是宪法规定的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为了保障我国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迫害致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次,婚姻自由权利的行使应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他必然要受到相应的限制。同样对婚姻自由,婚姻法也规定了相应的限制性条款,如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者结婚等。其三,婚姻自由是一项人身权利,而非财产权利。这项权利只能由公民本人行使,不得转让、继承,当然也无法转让和继承。公民有权决定自己与他人结婚或不结婚,任何人都不得妨碍公民行使这项权利。当然,父母、兄弟姐妹和亲朋好友对当事人予以帮助和指导不能说是干涉了公民的婚姻自由。其四,婚姻自由即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离婚自由与结婚自由密不可分,是婚姻自由的基本组成部分。不过婚姻自由主要方面还是结婚自由,每一个人都会面临结婚的问题,都有行使结婚自由权的时候。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次要方面,但如果没有离婚自由,就不符合婚姻自由的本质。不过法律上对离婚作了较多的限制性规定。这种限制并不是否定离婚自由,而是要当事人慎重处理,同时也是对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保护。 栏目主持人:林锦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