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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台]:雇佣期间雇工致人损害
【发布日期:2009-07-31】 【来源:本站】 【阅读:次】

城厢区卢先生拨打本报服务平台热线:卢先生是山区农民,上周家里因装修阳台,每天50元雇用同村人邓某帮他挑沙子和搬砖头,邓某在工作中,不慎掉了一块砖,正好砸在阳台下方路过的张某头上,张某当场头部血流如注,被急送往医院抢救,共花费医疗费4万多。后来张某找邓某要求赔偿,邓某称自己是受人雇佣的,要赔偿应找雇主,不同意赔偿。张某找卢先生赔偿,卢先生认为这事主要是邓某引起的,应由自己负责,且卢先生已交给张某1000多元医药费了,不同意再赔钱。现在张某已把他和邓某告上法院,要求他和邓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问他要不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戴志军律师:根据卢先生反映情况,雇佣期间雇工致人损害,由邓某帮卢某挑沙子和砖头,工钱为50元/天,卢某与邓某口头约定,双方形成了雇佣劳动合同关系。雇佣期间,邓某在提供劳务活动时,由于没有尽到注意的义务不慎将挑的砖掉了一块,砸伤张某,给张某造成4万元的经济损失,因此邓某主观上有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邓某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邓某系由你雇佣的,根据lt;lt;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gt;gt;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据此,卢某应对邓某致张某损害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 (时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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