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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何规定
【发布日期:2009-08-07】 【来源:本站】 【阅读:次】

城厢区朱先生拨打本报服务平台热线:他询问当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何规定,申请低保要符合哪些条件?
回音:根据今年4月28日福建省民政厅出台的《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和《福建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凡是有买股票、穿戴高档首饰、配手机等行为的11类人员将不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已经享受的,将被取消。
据《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规定,凡是本省城市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城市低保标准的,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城市低保待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双亡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父母双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成员。户口已迁出的在校学生,仍视为家庭员。 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无赡养、抚(扶)养能力的城市居民(简称“三无”人员),经审批确认后,按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全额享受补助。此外,按照分类施保要求,对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危重病人、70周岁以上老年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以及单亲家庭等特殊困难人员给予重点保障,适当增加补助金额。“三无”人员符合以上条件的,在全额享受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再适当增加补助金额。
此外,《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1类人不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已经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应予取消。这11类人分别为:不按规定程序申请审批、相关证明材料提供不全、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弄虚作假的;拒绝接受低保工作人员入户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的;家庭成员自费(不含社会各界或亲戚朋友资助)安排子女借读、择校就读、进入私立学校就读的;家庭成员中有出国工作(包括劳务输出)、学习、经商的;有高额价值收藏、买卖股票或其他投资行为的;有高于城市低保标准馈赠、礼金支出的;平时穿戴具有较高经济价值首饰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拥有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代步车)、移动电话等非生活必需品或家中饲养观赏性宠物的;近半年内购买高档(单件价值在1000元以上)家用电器等非生活必需品、近两年内非拆迁原因购买商品房、近一年内装修现有住宅,且无突发事件造成经济困难的;拥有一定经济价值、可租赁的闲置住房的;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或因其他违法行为正处于被司法机关处罚期间的,违法人员本人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申请人的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有赡养、抚(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赡养、抚 (扶)养义务的;符合就业条件无正当理由半年内连续两次拒绝有关部门介绍就业或技能培训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公益性劳动的;按规定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其他情形。 (时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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