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厢区某企业林先生拨打本报服务平台热线:他询问企业职工遭遇失业等中途变故,是否可以申请低保?
唐志峰律师:根据福建省民政厅出台的《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和《福建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在职职工、下岗职工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到或者未足额领到应得工资、最低工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的,按照实际领取金额计算其收入。企业职工领取经济补偿金并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没有再就业且原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在申请低保待遇时,应从领取的补偿金中扣除该职工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余额应计算可分摊月数。在可分摊月数内,其家庭成员不享受低保待遇;在可分摊月数外,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低保待遇。 (时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