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换届选举有何规定
仙游县大济镇陈先生拨打本报服务平台热线:他说,三年一届的村级换届选举在即,询问村委会换届选举,法律有何规定?
回音:农村村级换届选举在村委会组织法第11条至第15条中有较为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主要包括下列几个方面的内容:(1)直接选举:“组织法”第11条第1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该法第14条第1款还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2)差额选举:根据“组织法”第14条规定,选举村委会实行差额选举,即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3)隐名选举:“组织法”第14条第3款规定: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4)公开计票:“组织法”第14条第3款规定:选举实行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5)过半当选:“组织法”第14条第2款规定了两个过半数,即“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6)无效情形:根据“组织法”第15条的规定: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村民对此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栏目主持人:林锦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