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屿区平海镇郑先生拨打本报服务平台:生活在农村,有时看到农村的家庭暴力行为,他询问婚姻法对家庭暴力做了哪些制约的规定?
律师: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施以暴力的行为,如身体强壮在经济上占优势的一方以殴打、捆绑、禁闭、体罚等强制手段,对他方从肉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有如下特征:加害方与受害方属同一家庭成员,双方具有特殊的血缘关系或姻亲关系;加害方往往在家庭中在经济上、体力上等方面占有优势;一般情形下,家庭暴力不是一次性实施的,具有经常性;加害方往往在主观上认为自己的暴力行为没有违法,把暴力行为视为自己的“权利”;
我国婚姻法对家庭暴力是有制约规定的。近年来,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和人身伤害案件增多。家庭暴力的直接受害者主要是妇女、儿童和老人,必须严厉打击家庭暴力的违法犯罪行为,有力地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权益。为了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加强对受害者的保护和救助,并考虑到婚姻法和其他法律有关惩治家庭暴力违法犯罪行为的规定相衔接,婚姻法增加了下列规定:1、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2、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4、一方以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另一方要求离婚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5、因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时报记者 林锦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