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涵江区工商局接到消费者李女士投诉:在涵江购买了一部电动车,电瓶使用才半年多就发生故障,要求商家更换新电池遭拒。
接诉后,该局12315工作人员召集双方调解。经营者称:电动车使用已近一年,现电瓶出现小故障是属正常,只能免费保修,不能更换。消费者提出,电瓶使用中,电量很快耗尽,路程跑不远,且该电瓶上标注的是其他品牌专用。在双方的共同见证下,12315工作人员查看了电瓶标注,消费者所诉情况属实。
12315工作人员指出,尽管电瓶质量没有很大问题,经营者所提的保修在正常情况下也符合规定。但是该电瓶上标注的是其他品牌专用,导致消费者对电瓶的质量产生疑问,尽管经营者声称不影响电瓶使用寿命,也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符合该电动车自身品牌要求的电瓶。既然电瓶做出的特殊标注不管其质量是否合格,就应符合标注的表征,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更换没有标注其他品牌符合使用要求的新电池。经调解,经营者为消费者免费更换了同品牌的专用电池。 (时报记者 凌明信 通讯员 陈永威 宁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