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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限价商品住房规定
【发布日期:2013-03-17】 【来源:本站】 【阅读:次】

本报讯 记者昨日获悉,市政府近日出台限价商品住房规定,主要面向住房困难家庭和特定群体,解决他们住房困难。
据了解,我市自2010年起筹集限价商品住房,目前在城厢区的坂头、华林经济开发区,荔城区黄石镇,涵江区江口镇,秀屿区笏石镇,仙游县鲤南、鲤北镇共11个项目709套,其中竣工项目6个234套。
限价商品住房是指由政府组织提供或由各类投资主体通过公开出让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投资建设,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和销售对象,主要面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特定群体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普通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限制交易、动态监管原则。限价商品住房合理控制套型面积标准,以90平方米左右为主,最高不得超过100平方米。限价商品住房供应对象为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中等偏下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居民家庭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群体。
凡同时符合“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家庭,新迁入我市的户籍必须满三年以上;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男的须年满35周岁、女的须年满33周岁;离异人员需离异二年以上的; 上一年度家庭年收入低于10万元;在市区域范围内无自有房产或有房产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的;申请之日前五年内在市区没有房产转让行为的;没有购买公有住房或福利性住房,未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条件的中等偏下低收入家庭方可作为申请人。

另外,由市委、市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其本人及配偶、子女在本市无住房的,不受户籍和收入条件的限制。具有市级(含)以上劳模及省级(含)以上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全国英模、平时荣立二等功或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均可以优先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据悉,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备案制度。申请家庭在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时,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并初审公示。引进特殊人才户籍不在本市的,可以直接向居住地所在县(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予以公示。
市政府还对销售限价商品住房做出规定,即符合申请条件的每个家庭(含单身申请人)只能申请一套限价商品住房,已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的不得再次享受其他形式的保障性住房。另外,已申请取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资格但未配租配售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若取得限价商品住房的,应在办理购房手续后十五日内撤销原保障性住房申请;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次购买限价商品房。同时,个人购买的面向社会公开销售的限价商品住房限于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并自购买之日起五年内不准上市交易。(时报记者 郑育俊 通讯员 朱玉清 严真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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