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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推捐资兴学上新台阶 促进教育事业再创辉煌 仙游县在全市率先出台《捐资兴学奖励办法》
【发布日期:2014-09-14】 【来源:本站】 【阅读:次】

本报讯 日前,仙游县政府出台《仙游县捐资兴学奖励办法》,明确了捐资助学表彰奖励办法,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助学,促进仙游教育事业发展。以县政府名义印发兴学奖励办法,在我市县区中尚属首次。
为促进境内、境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兴学,发展仙游县教育事业,该县政府特制订本《办法》,共有十四条。该办法所称捐资兴学,系指为仙游县教育事业捐建校舍、捐献教育基金和其它教育教学设施,以及为教育事业提供其它各种资助,并鼓励和提倡国有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兴学,欢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外国团体和人士对仙游县教育事业提供资助和捐赠。
该办法规定了对社会力量捐资助学的鼓励办法,个人和集体捐赠财产达到一定规模将分别由乡镇政府和县政府予以一定的表彰奖励,同时个人或集体捐赠财产后将在纳税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一是国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捐款物累计人民币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由乡镇政府授予“捐资兴学尊师重教先进单位”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国内个人捐款物累计人民币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乡镇政府授予“捐资兴学尊师重教先进个人”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国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捐款物累计人民币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和个人捐款物累计人民币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由县政府授予“捐资兴学尊师重教模范”称号,颁发荣誉证书,授予匾额,可将其善举在接受捐资学校校园内刻碑纪念。二是国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捐款物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个人捐款物累计人民币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县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铜质奖牌;境内外单位、团体捐款物累计人民币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个人捐款物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县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银质奖章;境内外单位、团体捐款物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个人捐款物累计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由县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金质奖章,且获奖章者均可将其善举在接受捐资学校校园内刻碑纪念。三是捐资兴建校舍、设立基金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按捐赠人的意愿确定校舍、楼、基金名称,且受赠单位可聘请捐赠人担任荣誉职务。
据介绍,该办学还明确规定了全县捐资兴学表彰奖励活动每两年进行一次。首次表彰奖励活动从2010年1月1日起累计捐款物。表彰奖励对象由受赠单位向县教育基金会申报,经其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时,对促成捐资兴学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受赠单位或县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此外,还规定受赠单位授受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外国团体和人士捐赠的款物,应按国家和福建省的有关规定办理申报和审批手续,且受赠单位应将捐赠单位、个人所赠款物记载入册,颁发捐赠证书,并报上级教育基金会备案。 (陈国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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