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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出车祸受伤又判刑
【发布日期:2011-11-01】 【来源:本站】 【阅读:次】

本报讯 日前,由秀屿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德危险驾驶案,经秀屿区法院审理后公开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李某德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这是自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刑法修正案(八)》以来,秀屿区审结的首例“醉驾入刑”案。现年42岁的李某德是四川省古蔺县人,在莆打工。2011年5月13日晚12时许,李某德无证驾驶一辆无牌证的二轮摩托车,从莆田往秀屿区忠门镇方向行驶,至201省道363公里630米路段时,与同向卢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李某德被擦伤。交警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发现李某德涉嫌酒后驾车,即提取李某德的血样送检。酒精检测报告书显示,李某德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99.04mg/100ml,属醉酒驾车。5月18日,李某德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徐立强 林昭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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