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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海上交通处罚裁量标准执行新规
【发布日期:2014-04-23】 【来源:本站】 【阅读:次】

本报讯 为规范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2014年3月,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先后出台了《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和《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简称《基准表》)。根据海上交通违法行为情节轻重,《基准表》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划分为轻微、一般、较重和严重等四个等级。
据海事部门介绍,新的规范相较以往案件办理主要存在四个方面变化:一是增加了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办法》在《行政处罚法》和《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外,结合海事实际,补充增加了“主动中止海事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等七种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二是提高了船舶配员不足的处罚力度。配员不足案件将根据当事船舶缺员的职务和人数不同,按照《基准表》规定,实行量化累加处罚;三是对船员的处罚幅度所有提高。在以往案件中,海事部门对船员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一般都小于1000元,执行新的规定后,对船员无证驾船、不采用安全航速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将普遍超过1000元;四是增加特殊裁量审批程序。《办法》对部分特殊的从轻、减轻、从重情形,增加了海事机构负责人先审批后执行的程序。
新规的实施,进一步细化了处罚裁量标准,有利于统一同类违法案件的处罚标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目前,莆田海事部门正按《办法》的要求,梳理补充《基准表》未涵盖的违法行为处罚裁量标准,优化行政处罚工作流程,推进新规全面执行。(时报记者 林锦堂 通讯员 池哲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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