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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海上搜寻救助规定》出台 今后海上遇险救助更及时
【发布日期:2015-04-15】 【来源:本站】 【阅读:次】

本报讯 昨日记者从莆田海事局获悉,《福建省海上搜寻救助规定》自2015年3月26日起施行。该规定的出台填补我省在海上搜救立法上的空白,为我省海上人命搜寻救助提供了可靠的运作体制和工作原则,明确了实施主体,保证了海上搜救工作有效开展。
《规定》的制定重点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进一步明确海上搜救中心组成单位及其职责,使组成单位及其职责具体化、法定化,最大限度解决搜救职责不清、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这也是本规定立法亮点之一。同时强调了海上搜救中心对各组成单位的组织、协调和指挥权。
详读《规定》不难发现本规定适用对象限定在“海上遇险人员”,未将财产、环境救助纳入调整范围,这与相关国际公约保持一致。只有人员救助才是政府无偿提供的,这样才能将目前有限的搜救资源集中起来用在最关键的地方。而财产、环境救助在《海商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等已经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规定》还对具有海上搜救能力的对象参与搜救要求,海上搜寻救助信息的发布,海上搜救中止、恢复及终止等方面制定了详细的条款。
今后我省海上搜救工作将有明确的法律可依,海上搜救将为我省海洋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安全保障。随着海上搜救能力的提升,将有助于及时、有效搜救海上遇险人员,提高海上搜救成功率,保护海上人命安全,为我省海洋经济活动提供安全的发展环境。(时报记者 林锦堂 通讯员 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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