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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游严惩非法安装遮阳伞行为
【发布日期:2016-06-28】 【来源:本站】 【阅读:次】

●自2016年7月1日起,凡摩托车、助力车、电动自行车安装遮阳伞的,除当场收缴伞具外,一律依法从重处罚

本报讯 入夏以来,摩托车、助力车、电动自行车安装遮阳伞的违法现象剧增,不仅影响车辆稳定性能,遮挡驾驶人视线,也容易招致雷击;其外缘尖利,经常发生刮擦人员致伤事故,一旦车辆失控,伞骨犹如利刃,穿戳驾驶人或周边群众,造成人员伤亡,对交通安全危害极大,且影响城市形象。对此,仙游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重拳出击,决定自2016年6月21日至8月20日,在仙游县城区开展为期二个月的摩托车、助力车、电动自行车安装遮阳伞专项整治,净化交通环境,提升城市文明形象。
据了解,仙游交警大队自7月1日起,凡摩托车、助力车、电动自行车安装遮阳伞的,除当场收缴伞具外,一律依法从重处罚。8月21日以后,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对仍然安装遮阳伞的摩托车、助力车、电动自行车,发现一辆查处一辆,坚决遏制车辆非法安装使用遮阳伞的交通乱象。
此次专项整治制定了统一的处罚标准:
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含气缸容积超过30CC的燃油助力车)安装遮阳伞的,一律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处罚款200元,当场收缴伞具,对同时存在其他交通违法的,按规定一并处罚。
对电动自行车安装遮阳伞的,一律按实行登记的的非机动车改变外形,处罚款50元,当场收缴伞具,扣留车辆,对同时存在其他交通违法的,按规定一并处罚,待交纳罚款后放行车辆(如:国标电动自行车未报牌的,处罚款50元;超标电动自行车未报牌的,处罚款100元)。
载客营运二轮摩托车安装遮阳伞的,一律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处罚款200元,当场收缴伞具,责令驾驶人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和交通安全知识考试。
对侮辱、谩骂执勤人员,或用其他方式阻碍执勤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一律以妨碍公务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涉及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2016年7月1日起,安装遮阳伞的摩托车、助力车、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一律收缴伞具,现场对非法安装遮阳伞行为,连同其他交通违法一并处罚;车辆停放在道路、停车场、停车泊位内,驾驶人不在现场的,拍照取证后,一律现场收缴伞具,对违法车辆拖移扣留,待依法处罚后方可放行。
此次专项整治还要求执勤人员在整治过程中,必须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同步录音录像,文明执勤,规范执法,确保整治工作公平、公开、公正。 (时报记者 林锦堂 通讯员 游美忠 张德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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