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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支农政策问答(十三)
【发布日期:2011-02-10】 【来源:本站】 【阅读:次】

36、渔工责任的保险责任有哪些?
答:受雇于船东的渔工,在海上作业期间因发生意外事故致使死亡、伤残。
37、参加渔工责任保险可以享受哪些扶持政策?
答:保险试点范围是全省沿海所有县(市、区)。保险金额每人10万元或15万元(其中意外伤害医疗费保险金额限为15000元),保险费率2.2permil;。财政给予30%保费补贴,船东承担70%。
38、如何计算渔工责任保险赔款?
答:死亡、或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者、或一目完全失明和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按保险金额的50%赔付。
丧失一部分身体机能,永久不能复原,影响工作能力的,经县以上医院证明,视其丧失机能程度,按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赔付(以不超过保险金额的50%为限)。
失踪者自发生事故之日起满30天,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若失踪者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并未死亡,则必须全额退还已赔付的保险金。
渔工受伤必须就医的,保险公司根据医院发票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标准,扣除免赔额后赔偿医疗费用,累计赔偿金额以不超过意外伤害医疗费用限额为限。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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