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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对加工收储活禽给予补助
【发布日期:2013-05-16】 【来源:本站】 【阅读:次】

近期,受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影响,我省居民对禽类产品消费下降,禽业发展遭受影响。8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当前禽业生产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对加工收储活禽给予补助。
《通知》提出,鼓励禽类加工企业、商业连锁企业等收购、加工压栏家禽。省经贸委、省财政厅明确,对工商注册登记在本省内,财务制度及进出库台账完善的禽类加工企业、禽类养殖企业和商业连锁企业(含分支机构),凡在2013年4月20日至6月20日期间,累计收购、加工省内养殖企业、合作社、养殖大户活禽(不含白羽肉鸡),总数在2万只以上的,省财政将按每只2元的标准一次性予以补助。禽类养殖企业收储自养活禽加工白条鸡的,可参照享受该项补助。
根据《通知》,我省还将保障种禽企业生产能力。对持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并生产我省市场主销品种(含地方品种、黄羽肉鸡和水禽)的种禽场,以2012年底存栏的种禽数,按存栏规模分档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存栏1万只以下的,补助10万元;存栏1万-5万只的,补助25万元;存栏5万-10万只的,补助40万元;存栏10万只以上的,补助55万元。补助资金由省和县(市、区)财政按1∶1承担。
对持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2012年底存栏产蛋鸡(专用型蛋鸡)1万只以上的蛋鸡场,按规模分档给予一次性补助。对蛋鸡场存栏1万-5万只的,补助5万元;存栏5万-10万只的,补助10万元;存栏10万-15万只的,补助20万元;存栏15万只以上的,补助30万元。补助资金由省和县(市、区)财政按1∶1承担。对1万只以下的养殖场的补助政策,由县(市、区)研究制定。 (据《东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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