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高离休干部护理费
本报讯 近日,我市调整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其中,离休干部因公致残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或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其护理费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200元调整为400元。离休干部中属于植物人、全身瘫痪完全丧失自理能力的,其护理费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600元调整为800元。享受护理费的离休干部,病情好转,生活基本能够自理后,单位应停发护理费。 (龚凡 郭光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