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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之窗】 热线问答
【发布日期:2009-12-24】 【来源:本站】 【阅读:次】

问:我司是一家外资企业的售后服务部门,由于维修的需要经常将坏件发往海外进行维修,维修完再返回。实际的操作中会偶而遇到海外的维修中心告知某件坏板无法维修,需报废,对方可提供一件同产品号的好件替换,费用会比维修费贵。如果我司接受替换的话,可以仍用修理物品的方式返回吗?如果不行该如何操作?
答:发往海外进行维修而无法维修的坏件,复运进口应使用修理物品的方式返回。办理复进口手续时,应向海关提交维修合同、发票等单证。对于对方提供一件同产品号的好件,收取一定费用,仍可按照修理物品的方式报关,但必须按照实际的费用征收关税。
问:我公司为加工贸易企业,原材料部分进口,部分国产。请问对海关备案的保税材料是否可以和非保税材料放在同一仓库内?
答: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及其他有关单证,记录与本企业加工贸易货物有关的进口、存储、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出口等情况,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进行核算。加工贸易进料料件应在手册备案时注明国产与非国产比例等信息,海关亦相应进行实地核查、核实。但无强制要求不能存在同一仓库内。
问:近期海关总署开展了注册登记企业信息核查工作,请问主要是针对哪些企业?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根据海关总署统一部署,全国海关自2009年6月1日至11月30日对所有注册登记企业开展信息核查及数据清理工作。其中“注册登记企业”包括已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所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对外加工生产企业。所有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均须按当地主管海关要求,按时提交信息核查材料。所填内容应当真实、全面、有效,以避免因不按时提交材料、数据不全或失效而延误通关。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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