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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重奖食品安全举报者:最高可奖励30万元
【发布日期:2016-06-30】 【来源:本站】 【阅读:次】

本报讯 为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行为。近日,莆田出台新修订的《莆田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进一步提高了奖励额度,举报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最高可奖励30万元。以此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此前,我市于2011年出台的《莆田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最低5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日前新修订的举报奖励办法大幅提升了奖励额度,根据举报人举报的具体情况分为三个举报等级,给予举报人涉案货值数额4%至1%不等的一次性货币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最低不少于人民币500元,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额度可提高至30万元以内。
为发挥内部人员举报指向精准、证据充足的特点,新修订的奖励办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的,奖金可在正常奖励标准上再增加50%。从而鼓励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内部员工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帮助执法部门严厉打击违法制售、使用假冒伪劣食品和食品非法添加物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发现并打击食品行业违法犯罪“潜规则”。
举报16类食品违法行为可获奖励。新修订《办法》明确,举报16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属于奖励范围。包括未经许可从事食品或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等等,基本涵盖了食品生产、制售、加工食品等各个环节的违法行为。消费者投诉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该奖励办法规定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应当符合条件:所举报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报人实名举报或者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能够核实举报人有效身份的匿名举报;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对象和主要违法犯罪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违法犯罪行为或者线索事先未被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掌握;同一举报内容未获得其他部门奖励;举报情况经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经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的;特殊情况下,举报的违法事实确实存在,违法行为证据确凿,因当事人逃逸或其他原因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违法行为确已得到有效制止的,经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认定审核、市食药安办审批后,方可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举报奖励级别分为以下三个等级:一级举报是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和关键证据或票据,并积极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二级举报是能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部分违法事实和较大价值证据,并协助案件调查,经查证,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三级举报是仅提供查办线索,未配合案件调查,经查证,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具体奖励标准属于一级举报的,按该案货值的4%及以下给予奖励;属于二级举报的,按该案货值的2%及以下给予奖励;属于三级举报的,按该案货值的1%及以下给予奖励。
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最低不少于人民币500元。对执法机关查处后无涉案货物,但证实被举报者存在违法事实的,可视情节给予举报人员500—1000元奖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的,奖金按照上述标准计算后再加50%。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额度可以不受上述限制,但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
新办法还对受奖励的举报人方式确认和对举报人的奖励程序办理作了规定。(时报记者 凌明信 通讯员 黄光文 邓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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