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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之窗】: 《关于2010年自新西兰进口羊毛、毛条国别关税配额量有关事项的联合公告》
【发布日期:2010-01-05】 【来源:本站】 【阅读:次】

海关总署、商务部2009年第98号联合公告,《关于2010年自新西兰进口羊毛、毛条国别关税配额量有关事项的联合公告》,就有关执行事项明确如下:
(一)国别配额实行凭合同“先来先领”的分配方式。申请者凭羊毛、毛条进口合同以及有关材料向工商注册所在地国家商务部授权机构(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下同)提交国别配额申请(含加工贸易),原产地仅限新西兰。
(二)2010年9月30日前羊毛、毛条国别配额分别按以下方式申领:
1.羊毛。有实绩申请者(指持有2009 年羊毛国别配额,且有进口实绩的企业)累计申领的羊毛国别配额数量不超过 2009年同一贸易方式国别配额项下进口数量。
2.毛条。有实绩申请者(指持有 2009 年毛条全球关税配额且有进口实绩的企业)累计申领的毛条国别配额数量不超过2009年同一贸易方式下的全球关税配额进口数量的20 % ,同时每个申请者毛条可申领总量不超过50吨。当国别配额发放数量累计达到2010年羊毛、毛条国别配额总量时,国家商务部授权机构停止接受申请者申请。
(三) 2010年9月30日后,如国别配额未申领完毕,上述有实绩申请者已完成规定进口数量,经国家商务部核准后可继续申请国别配额。经国家商务部核准的其他申请者(指持有2009年羊毛或毛条全球关税配额且有进口实绩但无国别配额,或新建成投产,且羊毛、毛条年加工能力5000吨以上的企业)可申请国别配额。
(四)国别配额证明使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但配额证备注栏中须明确标注“新西兰羊毛、毛条国别配额”。配额证面显示数量为洗净(公定)数量。
(五)国别配额持有者进口时,应据实向海关申报进口羊毛的洗净(公定)数量,并提交《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经海关审核确认并符合《中新自贸协定》有关规定的,可适用《中新自贸协定》协定税率;若不符合,则适用最惠国税率或普通税率。
(六)国别配额申请条件、程序,配额证有效期、延期、退回、核销及有关罚则等按照《2010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72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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