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2009年第88号公告,《2010年关税实施方案》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主要内容如下:
1、进口关税调整:
(1)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关税减让义务,对进口关税作如下调整:
①降低聚醋布等5个税目的最惠国税率,将蓝湿牛皮1个税目的最惠国税率确定为6%,其余税目的最惠国税率维持不变。
②对9个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继续实行海关核查管理,税目税率不变。
③对小麦等8类45个税目的商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税目税率维持不变。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二按三种化肥实施1%的暂定配额税率。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施滑准税。
④对冻鸡等55种商品实施从量税、复合税,税率维持不变。
(2)对冷冻的格陵兰庸蝶鱼等部分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
(3)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对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协定税率:
①对原产于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国和老挝的1767 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亚太贸易协定”协定税率。
②对原产于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菲律宾、越南、缅甸、老挝和柬埔寨的部分商品,继续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③对原产于智利的7029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④对原产于巴基斯坦的6240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⑤对原产于新西兰的7040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