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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05-20】 【来源:本站】 【阅读:次】

问:原名字是繁体字,要求更改为简体字。如何办理?是否要求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以及登报声明?
秀屿公安分局户籍科许丽琼答:根据《福建省公安机关办理公民申请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暂行办法》规定办理,年满16周岁以上公民变更姓名应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已满18周岁公民申请办理姓名变更登记被核准的,应在接到批准通知之后7日内,在所在地市级以上的报刊上发布姓名变更公告,并于30日后到派出所办理姓名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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