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消费者曾先生今年4月份在涵江区某摩托车店购买了一辆价值5000元的摩托车。可是摩托车买了才一个月,就出现了8次故障。曾先生多次修理后摩托车仍然频出故障,他便到该摩托车店向销售者反映情况。该店工作人员在检查了曾先生的摩托车后,告诉他只要更换电瓶和充电器就可以解决,于是曾先生同意该店为其摩托车进行更换。本以为更换了电瓶和充电器,摩托车就不会再频出故障。没想到,在更换完电瓶和充电器后不到两天,摩托车却出现经常无法启动的问题。曾先生很气愤,于是到该摩托车店要求退货或者为其更换一辆摩托车,遭到拒绝。
当地工商部门在接到投诉后,立即到现场进行调解。经调解,销售者同意为曾先生更换一辆同款的摩托车,曾先生表示满意。此次调解,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5000元。工商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该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戴丽雯 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