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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总部迁莆可获五年财政奖励
【发布日期:2010-07-11】 【来源:本站】 【阅读:次】

我市日前出台了加快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暂行规定,将按“培植、引进、回归”的思路,引导总部在外的莆田籍企业回归,吸引莆田市行政区域外的大型企业集团、行业龙头企业、知名品牌企业及各类现代服务业企业将总部设在莆田,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据了解,可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共有9类。经确认的总部企业和政府下属投资公司,按总部企业集聚区和楼宇经济区的规划及入驻要求,可以申请独立或联合建造办公大楼。建造办公大楼用地出让价高出每亩30万时,高出部分用适当的方式给予70%返还,办公大楼建设用地采取挂牌出让方式提供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获得挂牌出让的办公大楼必须在1年内动建,3年内建成投入使用,否则无偿收回。办公大楼只能用于企业办公使用,不得改变用途,办公大楼除总部企业自用外,其余使用面积可转让或出租。
莆田市行政区域外的企业总部迁入莆田的,从在莆田工商注册年度起,给予5年的财政奖励。
莆田市行政区域内的总部企业,认定前连续5年在莆田纳税的,从认定次年起,在企业每年缴纳的所得税连续环比增长的前提下,每年按市(区)两级地方所得财力部分环比增加额的30%给予奖励,最长奖励期限为5年。
年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2万元以上的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从认定当年度起5年内,每年按缴纳个税市(区)两级地方所得财力部分的30%给予奖励。若上述高级管理人员,从认定当年度起5年内,在莆田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汽车,每年再按缴纳个税市(区)两级地方所得财力部分的30%给予奖励。
另外,总部企业从认定当年度起,3年内市级及市级以下的行政管理性收费予以全部减免。(时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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