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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已变动
【发布日期:2012-03-04】 【来源:本站】 【阅读:次】

近日,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修订并联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第1712号)(以下简称“新名录”)。该名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农业部1992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1992)农(检疫)字第12号)同时废止。
我市是著名侨乡,旅居在外的侨胞众多,在返乡或向国内邮寄物品时,莆田检验检疫局提醒需要注意了解并遵守国家有关进境动植物检疫规定,避免携带、邮寄新名录所列动植物及其产品入境,共同维护国家农业生产生态安全,同时也避免个人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目前,新名录将我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分为三大类:一是动物及动物产品类,主要包括活动物(犬、猫除外)、动物遗传物质,肉类及其他制品,水生动物产品,奶及奶制品,蛋及其他制品,燕窝,油脂类,皮张、毛类,蹄、骨、角类及其他制品,动物源性饲料,动物源性中药材,动物源性肥料;二是植物及植物产品类,主要包括新鲜水果、蔬菜,烟叶,种子(苗)、苗木及其他植物繁殖材料,有机栽培介质;三是其他检疫物类,主要包括菌种、毒种等动植物病原体,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细胞、器官组织、血液及其他制品等生物材料,动物尸体、动物标本、动物源性废弃物,土壤,转基因生物材料等。 (时报记者 林锦堂 通讯员 陈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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