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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拒绝为残疾老母支付赡养费成被告老人可自由选择共同生活的赡养人吗?
【发布日期:2016-05-29】 【来源:本站】 【阅读:次】

仙游县一八旬老妪,不要大儿子照顾,要跟小女儿生活,让大儿子出赡养费,老人有这个选择的权利吗?近日,仙游县法院郊尾法庭成功判决这起拒付赡养费的赡养纠纷案,使这位残疾老人老有所养美梦成真。
据承办该案的法官介绍,这名家住仙游县沿海的老大娘姓李,今年83岁,共生育五女二子,均已成家立业,其中三个女儿早已出嫁在外,俩个女儿招婿上门。2012年底,老人因脑梗塞致右侧偏瘫,丧失劳动能力。2013年2月,李大娘召集了留在家的长女、长子、次子、五女等4个子女达成赡养协议:4个子女每月轮流照顾赡养李大娘;未能照顾的,每年须向老人支付赡养费5000元;医疗费用由4个子女平摊。当时,大儿子、小女儿表示要带老人回家照顾,长女、次子每人每年各须支付5000元赡养费。
协议签订后,李大娘分别在大儿子和小女儿家各住一个月。之后,李大娘表示更愿意随小女儿共同生活,由小女儿一家人照顾其生活起居。此后,大儿子便未再照顾李大娘的生活,可也未按时支付赡养费用。因多次协调、沟通无果,去年6月,李大娘为安享晚年,迫不得已以大儿子没有履行赡养协议约定的义务为由,一纸诉状将亲生的大儿子告上法庭。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美德,赡养老人也是每个子女的责任和义务,父母有多个子女的,应当共同承担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仙游法院郊尾法庭审理后作出判决:李大娘的大儿子应支付2013年至2015年所拖欠的赡养费12365元;自2016年起,每年须支付5000元赡养费直至李老妇去世止,并分摊四分之一的医疗费用。但她的大儿子不服判决,随后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后最终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因此,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当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据该案法官指出,此案中李老妇与子女达成赡养协议,后因李老妇明确表示只愿意跟随小女儿共同生活,其他子女应当尊重老人家的意愿选择,没有直接赡养照顾的子女,须依法支付应分摊的生活费、护理费以及医疗费,故作出以上判决。
据了解,2013年7月1日经修订后正式实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还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陈国孟 林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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