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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条惠残政策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
【发布日期:2016-06-19】 【来源:本站】 【阅读:次】

为加快补上残疾人民生“短板”,帮助全市残疾人共享发展成果,日前,莆田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该意见是在《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63号)和《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残助残工作的实施意见》(莆政综〔2015〕8号)的优惠基础上,结合我市残疾人工作实际,提出11条惠残政策(每年市、县(区)增加财政投入1000多万元)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
11条惠残政策包括:
(一)实施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对象扩面。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从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家庭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00%~130%的重度残疾人、60周岁及以上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扩面到城乡低保户中的残疾人、非低保户中的重度残疾人,补贴标准每人每月50元;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扩面:三级、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补贴标准每人每月50元。扩面补助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二)保障“三无”残疾人供养。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残疾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三)完善一户多残残疾人家庭生活困难补助制度。补助对象从原来就业年龄段扩面到非就业年龄段,每人每月发放100元生活困难补助,扩面补助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四)实施城乡残疾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补助制度。每年为全市所有城乡持证残疾人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五)加大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各级党政机关中的非公务员岗位(科研、技术、后勤等)要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市、县二级要将用人单位是否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纳入文明单位创建考评内容,对不履行义务的用人单位,不能参评文明单位。行政及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入同级财政一般预算,实行财政部门代扣划缴。(六)鼓励残疾人在农村从事一定规模的种植、养殖、维修业等项目。对具备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和资金规模、经济效益好、带动残疾人就业、从业5人(含5人)以上的企业(不含福利企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等经济体给予信息、资金、技术等适当扶持。(七)建立挂钩帮扶贫困残疾人制度。每个市直、县(区)直单位要帮扶1—2户贫困残疾人家庭,每年每户帮扶资金不低于2000元。(八)实施贫困残疾人子女接受学前教育补助。残疾儿童和贫困残疾人子女接受学前教育,每学期予以补助500元,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九)推进残疾人文体事业发展。各级残联组织要加强残疾人文体活动的组织。残疾人参加县以上的残联、文化、体育部门组织的训练、彩排、演出和比赛期间,所在单位给予支持并保障其工资、奖金、福利待遇,无固定职业的残疾人参加残联组织活动期间由所在地残联予以不少于每工50元的误天补贴。对在残奥会、国际锦标赛、亚残会、远南(亚洲)残疾人运动会和全国残运会等重大体育赛事上获得金、银、铜牌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奖励。(十)提高乡村残疾人工作联络员待遇。乡镇(街道)残疾人工作联络员的岗位补贴自2017年1月1日起提高到2000元/月,并按规定为其办理“五险一金”;村(居)残疾人工作联络员的岗位补贴自2017年1月1日起提高到100元/月;乡镇(街道)残疾人工作联络员纳入乡镇(街道)干部职工的管理,享受同等福利待遇,福利待遇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统筹落实。(十一)创造残疾人出行便利。落实凡持莆田城市一卡通爱心卡的残疾人享受免费乘坐莆田公交、闽运公交所有车辆的优惠政策。公用停车场设残疾人专用停车位并免费为残疾人停车。 (时报记者 吴芹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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