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可以支付哪些费用?
答: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相互挤占。
(1)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
门、急诊医疗费用;
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
超过起付标准,按比例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注:个人帐户不足支付部分由本人自付。
(2)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
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急诊抢救并收入院治疗的,住院前留观7日内及住院当日检查抢救的医疗费用;
肾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肾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
2、统筹基金起付线和封顶线之间的医疗费用,个人如何负担?
答:确定了起付线和封顶线后,结算期内职工和退休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血液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要按医院等级和费用数额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分别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按以下比例支付。
(一)在三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1、超过起付标准至3万元的,统筹基金支付85%,职工支付15%;2、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统筹基金支付90%,职工支付10%;4、超过4万元的,统筹基金支付95%,职工支付5%。
(二)在二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1、超过起付标准至3万元的,统筹基金支付87%,职工支付13%; 2、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统筹基金支付92%,职工支付8%;3、超过4万元的,统筹基金支付97%,职工支付3%。
(三)在一级医院及家庭病床发生的医疗费用:1、超过起付标准至3万元的,统筹基金支付90%,职工支付10%; 2、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统筹基金支付95%,职工支付5%;3、超过4万元的,统筹基金支付97%,职工支付3%。
(四)退休人员个人支付比例为职工支付比例的60%。
3、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大额医疗费用按照下列办法支付:
答:(一)职工在一个年度内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000元的部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50%,个人支付50%。
(二)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内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300元的部分,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80%,个人支付20%。
(三)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的最高数额为2万元。
(四)职工和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含起付标准以下及个人负担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用,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最高数额为10万元。
4、医保“A”类机构对患者有什么实际好处:
2006年8月15日,中日友好医院跻身16家A类定点医院,全市医保参保者不受个人选定的4家定点医疗机构限制,可直接到中日友好医院就医,无需选择及转诊,所发生的费用均可以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