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规范购房登记、公证选房行为,促进购房预约和公证摇号程序公开、公平、公正、有序,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3月20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规范商品房购房登记和公证摇号选房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购房登记只接受实名登记,并保持购房的登记、摇号、选房、签约主体信息(姓名及身份证明)一致,且不得设置不利于登记购房人的条件等。
《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含解除查封等限制)后10日内,必须对外公开销售;开盘前应将所批准的全部可售房源、一房一价等房源信息和“五证”等项目信息,以及付款方式及期限、贷款资格确认、不能更名转让等预约注意事项和公证摇号选房规则、认购协议书示范文本在售楼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并接受群众购房登记,相关信息公示和接受购房登记时间不少于5天;开盘前2天,应书面通知市、区住建局派人开盘现场监督。
购房登记只接受实名登记,并保持购房的登记、摇号、选房、签约主体信息(姓名及身份证明)一致,选房后不得更名转让(可增加配偶名字)。因具体原因无法购房,房源退回开发企业,滚动至下一期房源继续公证摇号对外销售。没有下一期且所退房源在10套以下(含10套)的,以及本期经公证摇号后未被选购预约的,企业可自行销售。
企业接受购房登记时,应提供一式二份的《购房登记表》,指导登记人如实认真填写,经核对相关证件材料无误后编上登记序号,由企业和登记人各执一份;登记时,引导购房人提前查询资信情况,避免因信用或收入等原因影响按揭贷款办理。
购房登记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设置下列不利于登记购房人的条件:如必须为本单位职工等特定人群;对于符合银行贷款条件可采用按揭贷款购房(含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的,必须采用高于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支付;捆绑销售、搭售商品和服务或者附加的其他不合理条件;交纳排号费、中介费、诚意金或其他房价以外的费用;其他有违公平公正公开购房的前置条件。
此外,购房登记如有收取预约金的,每个登记序号收取不得超过5万元,购房成功后即抵扣购房款,未选购房的应于开盘后10日内退还登记人。
《通知》强调,开盘时间不得安排在夜间等非正常工作期间。开盘当日,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公证机构应对选房人身份进行核验,确保选房人与登记人身份信息、登记序号等一致。公证机构对所有到场的选房人所持登记序号通过公证摇号方式确定选房排序。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选房人确定所选房号后,应当场在公布的房源上予以标注,发给选房结果确认单,公证人员应当即确认选房结果。选房结果和剩余房源应即时在待选区通过大屏幕向待选群众公布。选房后应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保持登记、摇号、选房、签约主体信息(姓名、身份证明等)一致。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有收取认购金的,不得高于所选房源总价款的20%;涉及办理购房贷款等相关手续的,应书面告知选房人办理贷款等相关手续的具体时间和所需要件。
开盘销售结束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将购房人选房结果提请公证机构予以保全证据公证,并在公证摇号选房结束后3日内,将摇号排序和选房结果公证书报送市住建局备案,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依据。
选房人在开盘当天未能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达成选房合意、放弃选房资格的,开发企业应要求选房人书面签字确认弃权,并保留记录;选房人拒绝签字确认或在开盘当天未能到场选房的,公证机构现场确认后视为放弃选房。
《通知》指出,违反上述相关规定,产生不公平公正公开的登记和选房结果的,停止该项目网上签约及合同备案。 (时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