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一张小小的发票也能成为不法分子手中变现、牟利的工具。近日,仙游县人民检察院对王某、陈某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王某的建材公司于2011年1月份成立,主要经营水泥批发。2015年7份的时候,经陈某居间介绍,厦门某贸易有限公司以开出4%-5%的抽成作为手续费为条件,希望王某的公司帮他们公司虚开发票。见到有利可图,陈某、王某便与厦门某贸易有限公司一拍即合。王某和陈某协商约定王某赚取3.5%左右的回扣,陈某赚1%的回扣。
2015年8月至2016年2月期间,王某便向仙游县国税局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没有真实货物购销情况下,采取陈某向厦门某贸易有限公司汇款,厦门某贸易有限公司利用对公账户汇款给王某的建材公司,王某根据汇款数额开具发票后再把钱汇回给陈某的方式,共为厦门某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3份,发票金额共计人民币2974602.20元,税额共计人民币505682.39万元,税价共计人民币3480284.59元,用于申报抵扣税款。王某从中取得非法收入共计人民币86496.4元,陈某从中取得非法收入共计人民币34802.84元。
检察官说法:
王某、陈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合同、资金回流、收取开票费等手段,为厦门某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之规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发票管理制度,还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不但要受到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理,还将被司法机关实施刑事处罚。 (柳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