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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芳:法制“小才女”
【发布日期:2019-11-04】 【来源:本站】 【阅读:次】



出生于1982年的李芳,自2004年入警以来,一直在秀屿公安分局法制大队工作,现为秀屿分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

铿锵玫瑰,那般具有的飒爽英姿中,也满含似水柔情,细腻绵长的特点,多年的工作业务点滴积累,锤炼了她对公安法律法规的深层熟悉,老民警在执法办案中遇到“疑难杂症”,第一时间会请求她帮忙答疑;年轻民警在执法中遇到难题,也喜欢向“芳姐”讨教一二。正是李芳这种出色的法制业务水平,受全局民警人人夸赞,大家都称她是法制上的“小才女”。

李芳是全省公安机关法制人才库成员,曾被省公安厅、市公安局、秀屿公安分局、秀屿区总工会评为“全省公安机关三基工程建设优秀人民警察”、“全省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先进个人”、“全市公安机关规范执法活动战役先进个人”、“廉勤兼优好民警”、“女职工标兵”、“2018年度公安工作先进个人”,荣立个人三等功1次、嘉奖7次。

“才女”断案不偏差

李芳对每一起案件、每一项执法流程进行审核把关、监督指导。在超乎寻常的大量工作面前,她始终保持着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严把“案前源头关、案中审核关、案后检验关”,对执法环节上出现的问题,哪怕只是一些瑕疵和苗头,她都高度敏感,及时“亮红灯”、“踩刹车”。

在李芳心中,执法没有小事,法制民警就是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的一架天平,容不得丝毫偏差。

2014年,报案人许某,称自己被朋友唐某殴打且身上的5万元借条被其抢走并当场烧毁,请求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这种行为该如何定性,办案单位民警持有不同观点,有的民警分析说唐某的行为涉嫌抢劫罪,相反有的民警则认为唐某抢取的借条属债权凭证,不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李芳,她先从罪名的概念入手,明确了债权凭证可以作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再深入分析了唐某欲非法占有许某个人财产权的明显意图,最后,提出了唐某暴力抢取借条的行为性质恶劣,应以犯罪论处,而不是作为民事纠纷处理。否则,不仅让许某遭受人身和财产的双重扣失,让唐某非法获利,而且在某种程度上还纵容了这种不诚信、不道德的行为,破坏了社会正常的民事交往和交易秩序。最终,唐某被秀屿公安分局以抢劫罪移送检察机关处理。

“打铁”仍需自身硬

执法,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执法质量的高低影响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率。李芳深知打铁还需自身硬,惟有提升业务素质,才能更好地为基层民警、普通群众答疑解惑。她坚持从实际出发,按照干什么学什么的原则,利用休息时间夜以继日加强学习,钻研业务。2006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07年代表市公安局参加全省《治安管理处罚法》知识竞赛获得个人第三名;2008年参加全市公安法制大比武获得阅卷竞赛第五名、法律知识第六名;2016年参加全市公安法制部门执法办案业务技能比武复赛获得第二名。

在钻研业务的同时,她还深入基层开展调研,撰写了《浅析全市公安机关不捕不诉案件的原因及对策》《运用新时代普法思维 筑牢“民转刑”命案防线》等论文,先后被莆田市警察协会、福建省警察协会《八闽警坛》刊登,分别荣获2015年度全市公安调研二等奖、市局命案可防非正常死亡可控对策研讨征文活动三等奖。因业务精湛,责任心强,她先后被莆田市人民警察训练学校选任为初任民警理论培训教官,被省公安厅纳入全省公安机关法制人才专业库成员,获得上级部门充分肯定。

李芳始终带着“温情”接待群众,耐心倾听,专业解答,用和风细雨般的人文关怀,用规范严谨的法治方式化解纠纷,浇灭敌意怒火,拉近警民距离,受到辖区群众的一致好评。在15年的公安法制工作岗位上,李芳凭着一股热忱、一份纯粹,已成为秀屿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一张靓丽“名片”。(周金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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