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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小区物业管理 助推城乡社区治理(三)
【发布日期:2019-11-08】 【来源:本站】 【阅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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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服务意识,提高物业服务水平。以业主的满意度为出发点,以优化服务为重点,采取多种措施,着力提高物业服务水平。一是加强对行业发展的指导。将物业管理列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加强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建设,制订行业行规,建立行业自律机制,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加入行业协会。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服务承诺活动,开展争先创优活动,树立一批物业服务明星企业,培养一批优秀管理人才。支持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发展,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为规范物业服务、解决物业费纠纷、落实物业价格调整机制提供帮助。二是实施规范化物业服务。对物业从业人员实行入职培训,强化从业人员服务意识和业务素质;实行规范化服务,明确岗位职责,规范文明用语、服务流程、服务标准,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大力做好小区安全防范、绿化养护、环卫保洁、垃圾分类处理、共用设施维护等重点物业服务工作,为居民提供舒适安全的居住环境。借鉴中山市“绿韵花都”小区物业的做法,每季度开展一次业主满意度测评活动,促进物业服务工作改进。三是开展多样化服务活动。物业服务企业除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外,可根据小区群众需求,为居民提供多样化服务内容,并收取适当费用。如利用直接接触业主的管理优势,为业主提供房屋托管和租赁服务;与专业服务公司联系和合作,为居民提供房间清洁、家电维修、货品直供、花卉代养、废品回收等家政收费项目;利用传统节日组织居民开展“端午节包粽子、春节做红团”等喜闻乐见的民俗活动,营造温馨和谐的小区文化氛围,增强居民对小区的认同感、归属感。四是提供快捷物业维修服务。小区是居民的家,房子是居民安身之所,要高度重视物业维修服务。尤其是对共用部位屋顶、外墙出现严重渗漏,电梯出现安全隐患等紧急情况,物管企业要及时提供维修服务,不得拖延。需要动用小区专项维修资金的,要及时提出申请。紧急情况下,资金代管单位按《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符合拨付要求的,代管单位应当及时向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严格监督管理,确保法规制度落实。以贯彻执行新修订《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为契机,依法加大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管力度。一是建立日常动态检查制度。借鉴广州市越秀区做法,由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牵头组织,通过日常巡查、专项巡查、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辖区内物业小区实施物业管理动态监督检查,每月巡查小区数量不低于总数的10%、对每个小区的巡查每年不少于一次,确保巡查覆盖率达到100%。要通过巡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有效遏制物业管理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二是开展专项整治执法活动。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牵头,其他职能部门、街道社区紧密配合,按条例规定对小区内业主违法搭建、侵占公共绿地、破坏建筑物承重结构、侵占消防通道等较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深入开展物业领域扫黑除恶治乱专项整治工作,对干扰和破坏业主大会召开、采用非法手段信访、物业服务企业和业委会委员权钱交易、强制收取业主和单位钱财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重点整治。三是加强物业服务质量监管。建立物业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实行量化评分,加强经常性的管理。搭建全市统一的物业服务工作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发布企业考评情况、信用记录等动态消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推进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对违反行政法规、物业行业自律规范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经主管部门责令整改但未整改到位的,或拒不履行和解协议和法院生效判决的,作为失信行为记入企业征信系统;对情节严重的,责令退出物业服务领域。四是规范物业服务收费工作。物业主管部门牵头建立公开透明的物业管理收费制度和价格调整机制,公开服务内容、等级和收费标准,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定期公布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业主监督。对地面停车费、电梯广告费、智能快递柜管理费等公共收益,按照《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只能收取经营管理费用(不超过公共收益的30%),其余应存入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专用账户。对业主无故不交纳物业费且拒不履行经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判决的,作为失信行为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健全工作机制,促进和谐社区建设。物业工作看似细小,却事关千家万户。要从加强城乡社区治理、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政治高度来认识,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领域的制度和机制建设。一是健全议事协调机制。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涉及部门较多,要重视加强沟通协调工作,建立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之间的相关问题,形成工作合力。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召集,由县(区)物业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村(居)民委员会、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方面代表参加,共同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遇到的问题。二是健全工作指导机制。落实《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明确物业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协调和有关监督工作。深圳市罗湖区把街道一级的物业管理工作归口街道办事处平安建设部指导,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理,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村(居)民居委会设立的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要积极协助、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三是健全考评奖惩机制。建议将物业管理纳入市对各县(区)平安建设、文明单位创建考评内容,深化“平安社区”、“文明社区”创建活动,逐步建立以社区居民满意度为主要衡量标准的社区治理评价体系和评价结果公开机制。借鉴推广我市强力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的做法,开展住宅小区“美丽家园”的创建和评选活动,助力美丽莆田建设,创建美丽中国示范区。四是健全纠纷处理机制。建立市、县(区)、镇(街道)、村(居)四级物业管理投诉登记制度,及时调查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充分发挥调解工作在物业服务纠纷处理中的作用,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与信访工作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县(区)政府要整合行政、司法、调解、保险、鉴定、评估、公证等资源力量,建立一站式物业管理纠纷化解服务平台,促进物业管理纠纷得到及时解决,以赢得群众信任。 (时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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