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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废旧车辆  阻碍执行公务重罚
【发布日期:2021-05-13】 【来源:本站】 【阅读:次】

本报讯 当办案民警将拘留十六日的《行政拘留决定书》交给违法人员徐某签署的时候,徐某深深为自己的暴力行为后悔了。本来只是一个轻微的交通违法行为,他却想通过胡搅蛮缠来达到不被查处的目的,未想再次触犯法律规定,换来更严重的处罚。

57日下午16时许,龙华派出所民警在G356国道东方村路段设卡开展交通违法查纠行动。期间,徐某驾驶一辆女式二轮摩托车经过,被拦下要求配合检查,徐某左右躲闪不肯交出摩托车钥匙,异常的反应引起执勤民警的注意,民警一边劝说徐某配合执法,一边通过警务平台核查徐某驾驶证和车辆信息,发现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其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为报废车辆。民警的多次劝说,徐某都拒绝配合,在收到严厉警告要求配合执法之后,徐某将佩戴的摩托车头盔面罩放下,挥拳向执勤人员打去。幸好执勤人员及时避开,才没有被打倒受伤,但胸前佩戴的执法记录仪被打落。民警当场将徐某制服,并传唤至公安机关。经核实,原来徐某所骑摩托车是低价向一家二手摩托车店购买的报废车,所挂的车牌也是张冠李戴的套牌,且自身没有机动车驾驶证,其见自己被执勤民警拦下,就想通过耍泼无赖行为,逃避处理,却不想阻碍公安机关执行职务的行为,给其带来更严重的处罚。

公安机关执法是严肃的,公安民警执法行为更是受法律保护,《刑法修正案(十一)》设立“袭警罪”用于惩治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徐某没有打到执勤民警,未造成民警身体受伤,尚不够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决定拘留九日,罚款五百元;又因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决定拘留七日;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拘留十六日,罚款五百元。目前,徐某已送莆田市拘留所执行拘留。(陈国松 林碧草 朱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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