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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扶贫资产管理 巩固脱贫攻坚成果
【发布日期:2021-07-21】 【来源:本站】 【阅读:次】

吴锦楚(民进莆田市直一支部主任、莆田市财政局资产管理科科长)、林澄(民进会员、莆田市铁路建设办公室工程科科员)反映:刚刚过去的2020年,是脱贫攻坚工作收官之年。中央一直以来高度重视农村扶贫工作,“十三五”期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扶贫资金5305亿元,占中央财政累计投入专项扶贫资金的一半以上。各级地方财政每年也投入大量扶贫资金,实施各类扶贫项目,在全国形成了规模庞大的扶贫资产。加强扶贫资产管理,不仅有利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还是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途径。当前,我国扶贫资产管理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扶贫资产权属不够清晰。近年来,政府部门将部分扶贫资金用于投入能够提供收益的农业水利设施、光伏产业、乡村旅游等扶贫项目,形成了大量的扶贫基础设施和资产。但是许多地区对于扶贫资产的权属如何界定、如何管理使用等一系列问题,在制度上、方法上、程序上尚无明确的规定,极易发生扶贫资产流失。

二是扶贫资产管护不够到位。扶贫资产权属的不确定,导致资产管护主体的不确定,再加上各地也普遍存在重建设轻管护,“使用人人有份,管护人人不问”的现象时有发生。例如前些年火热的光伏扶贫项目,建成后少有成立专业的维护管理队伍以及设立专项的维护资金,相关设备在故障时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维修,不得已闲置下来,无法发挥应有的效益。

三是扶贫资产登记不够全面。扶贫资金来源渠道复杂,涉及财政、交通、农业、水利、教育、民政等不同的领域和部门。扶贫资金管理不规范,扶贫项目资金界定不清,各部门缺乏沟通协调等问题,使得不少扶贫项目并没有明确记录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情况,对所形成的扶贫资产也没有进行镇财政、村集体登记造册和清产核资,造成扶贫资产家底不清的情况。

四是扶贫资产效益不够明显。地理上,扶贫资产大多分布于交通不便的偏远山区、农村地区,布局过于分散,不利于整合利用。机制上,乡镇之间的村集体扶贫资产也缺乏相应的整合机制,导致无法形成合力产生效益。产业上,一些地方在开展扶贫工作时追求速度,为短期利益选择短平快项目,导致资产附加值不高,形不成规模,后续增收效益低下。

随着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如期全面完成,进一步加强扶贫资产管理,充分发挥扶贫资产持续效益,对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奠定乡村振兴坚实基础来说至关重要。为此,建议如下:

一是制定全国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近年来,山东、山西、浙江、江苏、广东等部分省份已经出台了加强扶贫资产管理的办法或实施意见,一些市县地方政府也制定了加强扶贫资产管理的相应规定。可以在总结各地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由国务院扶贫办牵头,联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制定实施全国统一的扶贫资产管理办法,明确扶贫资产的范围、产权归属、管护运营办法、管理责任主体、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程序、监督考核程序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二是开展扶贫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结合全国脱贫攻坚普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扶贫资产清产核资工作。要按照统一的要求和规范格式建立档案,对扶贫资产进行登记造册和清产核资,明确扶贫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和管护责任。特别是要逐一摸清历史扶贫资产的状况,追溯资产归属,理顺权属关系。扶贫资产档案管理实行“一账统管”模式,由县级扶贫主管部门建立总台账集中统一管理,同时让乡镇政府和村集体组织参与进来,共同完善扶贫资产档案,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以改变目前家底不清、责任不明的状况。

三是加强扶贫资产后续经营管护。扶贫资产登记确权后,按照“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原则,由财政部门和各领域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落实扶贫资产管护主体。建立扶贫资产管理法人负责制,每项资产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管理责任单位和具体责任人对扶贫资产使用、维护、管理的中心地位,全面负责扶贫资产的管护工作。将扶贫资产的后续经营管理纳入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组织开展扶贫资产管理培训,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乡镇干部经营管理能力,并采取扶贫资产经营专职化、专业化途径,做好后续经营管护工作。

四是做好扶贫资产整合效益提升。要建立扶贫资产效益评价制度扶贫资产效益评价指标,抓好资产整合,提升资产效益。对扶贫资产进行分门别类的调查统计,按资产类别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指标来量化资产运行的功效,从网络化、多用途、高效率方面进行整合提效。妥善处理不良资产,对长期闲置、效益差甚至亏损的扶贫资产,扶贫主管部门要立足当地实际做好调研,逐步优化盘活存量资产。完善扶贫资产效益分配机制,明确贫困户全部脱贫后,资产产生的收益转为扶贫基金,用于无劳动能力、大病等困难群体开展即时救济以及农村公益性事业建设。

五是全面强化扶贫资产监督管理。尽快建立扶贫资产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将扶贫资产管理绩效考评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范围,强化县、乡政府对扶贫资产的监管责任。要建立分级分类的扶贫资产报告制度,各级政府部门应将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扶贫资产营运管理状况向相应的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对扶贫资产的转让、拍卖、置换、报损、报废等处置,要按照国有资产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公布处置结果。除纪检部门要加强对扶贫资产的监管外,各级审计部门应将扶贫资产纳入审计范围,防止出现扶贫资产流失、变卖或者人为损坏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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