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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操“割发权代首”的联想
【发布日期:2009-08-14】 【来源:本站】 【阅读:次】

建安二年夏四月,曹军出兵讨伐张绣,一路上麦子已熟。曹操使人远近遍谕村人父老及守境官吏,一大小将校凡过麦田,有践踏者并皆斩首,百姓闻谕,无不欢喜称颂。不料曹操自己所骑的马,因受一鸠飞起,窜入麦田之中,践坏麦田,曹操叫主薄拟议自己践麦之罪。主薄不敢,操曰:“吾自制法,吾自犯亡,何以服众”。表示要用自己所佩之剑自刎,被众救住。传为佳话的历史故事,细细推敲起来,有值得商榷之处的。
作为历史名人的曹操,其功过是非自有评说,这里可以不论。曹操治政治军确有才能,但是倘若把“割发代首”视作“执纪从严”的楷模而赞赏,实在令人不敢苟同。
古代人视须发比现代人珍贵,“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这是古人生活的一个信条。因此割发并不好受。曹操“以民为念”,知民为邦本,不害禾稼”。总是好的,他的行动对三军起到了很好的约束作用。当然,他拔剑作自刎状时,我们大可不必看得太认真。
“割发代首”之妙,在一个“代”字,值得推敲的也恰是这个“代”字,有人会说,当年戎马疆场,倘若杀了曹操,谁来统帅部队对敌作战?这样提问不无道理,割发这已经是很不轻易的了。
但故事就是故事,我们不必当真,也不细究,但从现实深思,在改革开放的新时代里,大搞经济建设,坚持以人民利益为重,对当前执纪执法部门,其出发点是值得借鉴的,有人借这个“代”字另作文章,走了线,变了形、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更须要从严执纪,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不能取出代之,更必须树立法律的至高权威,坚持科学发展观,绝不能这也可以“代”那也可以“代”。 (吴春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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