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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枪不上交还组装,判刑!
【发布日期:2023-02-20】 【来源:本站】 【阅读:次】

枪爆无小事,民安重如山。仙游西苑林某某捡拾鸟铳一把存放在家中,并购买枪支配件制造鸟铳一把,后因他人举报,被查获。近日,经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县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案情回顾

 

被告人林某某于20116月在西苑乡某水沟附近捡拾到鸟铳一把、黑火药若干克、火药引信若干颗,其未上交公安机关而是将该鸟铳放置在自己位于乡里的养猪场仓库内;后为了吓走养猪场附近的黄鼠狼,林某某将捡拾到的鸟铳拆开,并仿照该鸟铳配件在网上购买枪支配件、金属弹丸等,于20219月份制造出鸟铳一把,放置在养猪场旁的住处房间内。经鉴定,上述两支鸟铳均可以认定为枪支。

鉴于被告人林某某案发后能够主动上缴涉案枪支,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

 

枪支、弹药是极具有杀伤力的特殊危险物品,公民在日常生活中捡到枪支应当立即上缴公安机关,切不能抱着侥幸心理擅自存放在家中,更不能购买相关配件进行维修或者组装。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枪支持有、制造等行为均有着严格的管理制度,擅自存放枪支或是组装枪支的行为会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更有可能触犯法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25条第一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28条第一款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杨福新 朱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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