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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首起渔船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件办结
【发布日期:2023-03-13】 【来源:本站】 【阅读:次】

本报讯 227日,“闽平渔运***”渔船所有人和船长按规定缴纳了叁万五千元的行政处罚,至此,莆田海事局首起渔船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件顺利结案。

20221115日,莆田海事局在湄洲湾东吴支航道巡航时,发现一艘渔船锚泊在航道中间水域,为该航道通航秩序带来隐患,可能危及其他船舶安全。该局执法人员立即拍照取证,对该渔船名开展违法行为现场勘验。经查,该渔船名为“闽平渔运***”,于202211月从山东荣城开往湄洲湾,到达湄洲湾后,锚泊在东吴支航道319#灯浮附近航道中间水域卸鲍鱼,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船舶应当在符合安全条件的码头、泊位、装卸站、锚地、安全作业区停泊。船舶停泊不得危及其他船舶、海上设施的安全”之规定。随即,莆田海事局执法人员启动了行政处罚立案程序。

针对该起案件莆田海事局高度重视,法规部门提前介入,对案件进行全程把关,对立案、调查取证和文书送达等关键环节提出指导建议。同时,针对渔船所有人不理解、不配合行政处罚的思想状态,开展“说理式执法”,对其详细解释违法情形、适用条款、责任成本等,最终使其充分认识到其行为带来的安全隐患和违法后果。

20219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简称新《海安法》),它与19841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简称旧《海安法》)相比,除了对优化海上交通条件、强化船舶管理、严格水上行政许可和水上搜救机制提出新标准、新要求外,还对各类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相关违法行为和责任条款全面、清晰和明确,且处罚力度更大、处罚范围更广、处罚标准更明确,强化责任追究。

自新《海安法》实施以来,莆田海事局还对“外国籍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而未报告”、“以欺骗和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适任证书”等不常见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更好地履行“三保一维护”职责。

下一步,该局将继续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贯彻实施,加强现场综合执法力度,及时查处各类海上交通违法行为,同时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违法行为处置覆盖性研究,为现场执法和行政处罚提供支持保障。(刘伟 牛超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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