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近日,市政府印发《莆田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规定凡在城区及城区以外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据悉,配套费主要用于城市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建设和维护,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新建项目的配套费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不含非商业用途地下室、架空层、骑楼)征收;扩建、改建项目的配套费按新增建筑面积(不含非商业用途地下室、架空层、骑楼)征收。对于容积率小于1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容积率为1的建筑面积征收;对于容积率大于4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容积率为4的建筑面积征收。
配套费应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一次性缴纳。军事设施(含武警部队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含城市停车场、汽车站、火车站、排污和排涝泵站、公厕、垃圾处理等建设项目)、单建式人防工程、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免征。政府投资的学校(校安工程除外)、医疗机构、科研、老人活动中心、社区活动中心等单位以及中央、省属单位和外地驻当地政府机构兴办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不含住宅)、残疾人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建设项目、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和省确定扶持的高新技术建设项目以及行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减半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和民营企业兴建的非经营性项目,按现行标准的40%征收。 (林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