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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元璋的新宫堕落定律
【发布日期:2009-09-11】 【来源:本站】 【阅读:次】

《明朝小史》卷二写道:“朱元璋是明朝的开国皇帝,他讨过饭,当过和尚打过仗,从一个马夫干起最后得了天下,对人情世故的了解相当透彻,他当然明白自己给官员定的“工资”不高,所以在地方官上任之前,他经常要找他们谈一次话,谈谈如何正确对待低“工资”,如何抵制贪污受贿的诱惑,他会给自己的部下算一笔很实在的利害关系帐。
他说:“老老实实地守着自己的薪俸过日子,就好像守着井底之泉,虽然不满却可以每天汲水,泉不会干。受贿来的外财真有益处么?你搜刮民财,闹得民怨沸腾,再高明的密谋也瞒不住,一旦事发先关在监狱里受刑,判决之后再被送到“劳改工场”服苦役,这时候你那些赃款物多数藏在外人手里,你家破人亡,赃物也成为别人的东西,所以说不干净的钱毫无益处,《大浩谕皮之任第五》这样的分析可算很透彻了,但实际上并没有起到多大作用,派下去的官员,如同冒着枪林弹雨冲锋的士兵,一排排地被糖衣炮弹击中倒下,前仆后继,一代眼着一代。后来,朱元璋在十八年头里(1386)现象见得多了,便总结一条规律。他说:“我效法古人任命官员,派往全国各地,没想到刚提拔用时,这些人既忠诚又坚持原则,可是时间一久了,全部又奸又贪。我严格执法决不轻饶,结果能善始善终干到底的人很少,身死家破的很多。这就是“新官堕落定律”。
科举制度实行之后,做官的大多数是读书人。满脑子都是理论上的人际关系,如忠君爱民,长幼有序,朋友有信之类,书生气十足,教条主义倾向严重,未必明白建立在利害算什么之上的真实的人际关系。
洪武十九年(1387)朱元璋曾经写道,建国以来浙江福建江西以及本两广的政府官员没有一个人干到任满,往往还未到任期考核的时间,就犯了贪赃的罪过,这里确有任人不当的问题,但在更大的程度上,这些官员是被当地那些胥吏衙役和不务正业之徒害了,是受了他们的影响引诱(朱元璋《大浩·续编·松江逸民为害第二》),因此当年朱元璋与上任的官员谈话,总要警告他们当心那些胥吏,不要让胥吏支配决策《大浩谕官之任第五》而胥吏和衙役跟新官算利害关系帐,同样算是清晰透彻,只是与朱元章的结论完全相反:“要坚持原则吗?不但不能报效朝廷,自身也难保,轻则丢官爵,弄不好还会丢性命,你可要三思三思”。 (吴春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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