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2023年12月起,公安部部署开展为期一年的“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北岸公安机关迅速行动,全面梳理摸排各类网络谣言线索,持续加强对网络谣言的打击整治力度,依法查处肆意造谣传谣的违法行为。现将打击整治网络谣言2起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黄某某编造“社会大哥在莆田真好使,醉驾给我整出来”网络谣言案
2023年12月29日,网民黄某某在某短视频平台编造发布“社会大哥在莆田真好使,醉驾给我整出来的”谣言信息,引发网民关注讨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经查,黄某某无在莆涉酒醉驾被查处的相关记录。黄某某对自己为博取关注、吸引眼球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北岸公安机关已依法对黄某某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林某某虚构“自来水被检测出致癌物严重超标”网络谣言案
2024年1月,网民林某某在某视频平台发布“自来水被检测出致癌物严重超标”等谣言信息。
经查,林某某出于好奇,从某短视频中提取音频后进行再制作发布。林某某对自己为博取关注、吸粉引流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北岸公安机关已依法对林某某处以行政处罚。
我国已明确规定编造传播网络谣言的法律责任,网民触犯相关法规必将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警方提醒: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网络谣言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必须坚决予以打击。每个公民都应当遵纪守法,在纷繁复杂的网络世界,保持清醒的头脑,共同守护清朗有序网络空间。(朱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