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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莆田恤民政策的落实
【发布日期:2011-10-30】 【来源:本站】 【阅读:次】

明代政府为了落实“使老有所养,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等方面,恤民措施不断出现。《重刊兴化府志》即弘治志卷之二十五《恤典》指出:“岁遇饥馑,有赈济之典焉;民苦穷独,有录养之典焉;军民疾病,有惠药之典焉;死亡无归,有收葬之典焉。至于虑囚之典,三岁一行;养老之典,累岁一举,以及旱干水溢,放免田粮,亦以奏告而屡行之hellip;hellip;”
那么,在明代莆田,地方政府又是怎样落实恤民政策的?
一、赈济之典。《重刊兴化府志》说:“宋有常平仓、社仓、义仓。国朝洪武初有四仓。所谓四仓者,酌量道路远近,以便赈济而设也”。
明初莆田县延寿里有岑头仓,仁德里有李墩仓,景德里有郑庄仓(俱永乐四年立,后来废去。)国清里有埔头仓(正统五年即1440年主簿唐礼立),延寿里有涵头仓、景德里有黄石仓、兴福里有岭头仓,俱由弘治十二年(1499)知县吴远立。郡城内有总仓二所,成化三年(1467)知府岳正立。在那时,莆田县境内之所以建立那么多粮仓,主要是为了备战备荒,防范于未然。莆田地处东南沿海前线,这里常发生倭患,给经济发展,特别是农业,造成严重的威胁。嘉靖卅四至四十二年(1555-1563),长达九年的抗倭保卫战就在这里展开,最终取得震惊中外的莆田大捷,莆田也因此获得了“壶兰雄邑”的光荣称号。要是没有充分的粮食储备,那真是不堪设想的。
二、养济之典。《重刊兴化府志》说:“宋有安济坊、安养院(在望京门外),俱崇宁、大观间(1102-1110)建,以收恤疾病窿老之人,为德至渥。莆田县南有仁寿庐,庆元(1195-1120)初知县廖德明建,凡道路来往疾病之人,皆取给焉”。
元改安养院为养济院,即宋旧址为之。
洪武十八年(1385),因旧养济院重加修理。弘治六年(1493),知府王弼迁建于肃清门外郡厉坛之右。厅堂悉依旧制,而房舍视旧加多,且极洁静,孤老就居大悦。每月照例人给米三斗,柴九十斤。每岁寒暑布各一匹。死给棺一具。
三、医药之典。《重刊兴化府志》说:“国家设医官,率领医生以医疾病。复设惠民药局,授以官价,收买药饵储积其中,使凡有疾病者,皆取给焉”。这就是说,在明代,医疗事业得到重视,医生行医实行官方管理。与此同时,设立惠民药局,以平抑药物价格,不让各地医院乱要价。
四、收葬之典。始于宋朝崇宁二年(1103),“诏以不毛之地为之”,以掩埋那些无人认领的尸骸。兴化军奉诏立于广化寺之西冈。明代莆田县二所:一在南厢筱塘山之原,宋朝绍熙元年(1190),知军赵彦励创建,明朝正统十一年(1446),主簿唐礼修;一在东厢太平山,周围一十亩,弘治八年(1495),知府王弼创建。
五、虑囚之典。三岁一行,明朝首创。做法是,“在京遣堂上官会审,在外遣刑部或大理寺官,会同巡按御史及分巡守官会审。除情真罪当者照依原议,其或情有可矜,罪有可疑,及事无证佐者,准予辨理具由请旨发原问官吏,失人亦不加罪。民赖以全活者甚众”。公堂只怕逼供信,屈打成招,误国害民。对前任的断案重新审理,并请受害者大胆说话,澄清事实真相,无非是为了及时纠正冤假错案,维护法律尊严。法律有了尊严,社会才能安定。所以,虑囚之典维护的是国家法律的尊严。
六、养老之典。
洪武九年(1376)八月十一诏书规定,“民年七十之上者,许令一丁侍养,与免杂泛差徭”。这一决策称得上是对老年人的关怀,平时生活有人照顾。十九年六月二十日诏书规定,“贫无产业者,八十以上,月给米五斗,肉五斤,酒三斗;九十以上,岁加赐帛一匹,絮一斤。其田产仅足自赡者,所给酒肉絮帛如之,富贵户不给。京师、应天府、凤阳府民八十以上赐爵社士,皆与县官平礼,并免杂泛差役。冠带衣服另议颁行。正官岁一存问。给赐之物,本州、县委敦生员,按月诣门礼送,毋得给与陈粟。著为令。”后来,后继者发扬光大,其他郡县也赐冠带,八十岁以上老人有此殊荣,只是赐米、绢、棉絮、酒、肉数量有所不同。最近,笔者参加九牧林一房谱校对,方知到了清朝,赐冠带脯帛这一养老之典也坚持下来了。
孔子说:“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养,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这是他对中国原始社会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并得到了历代政治家、思想家、教育家等的高度重视,给了不同程度的继承和发展,无不收到了一定的社会效果。在恤民方面,明代较前有了新内容,新创造,并得到各地的具体落实。明代莆田恤民政策的落实正说明了这一点。(林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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